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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村政建设中的“制度设计”(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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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村政建设中的“制度设计”山西村政建设,在中国近现代史上有很重要的意义,那时凡来山西的人都要谈到山西的村政建设,山西是著名的模范省。山西村政建设,从1917年开始,至U抗战前,已有相当成绩。今天研究区域社会史的人对于当时山西的村政建设也颇多关注。山西村政建设的现代意义,直接与今天中国的村民自治有关,与中国的宪政道路相关,与中国的民主化进程相关。山西村政建设开始于1917年,到1927年前大体完成。1928年6月,阎锡山向国民党中央建议, 将山西村政建设的模式向全国推广,国民政府基本接受了阎锡山的建议,在随后制定的《县组织法》中,关于乡村自治的思路,吸收了山西村政建设的构想。①以往对于山西村政建设的评价,多偏重于制度构想与实践之间的差异,所以评价不是很高。三十年代初,梁漱溟考察山西村政后,认为山西村政建设的实际,大体上是“盛名之下,其实难副”,这是比较有代表性的学术观点。②近年专门研究中国地方自治和山西村政的学者,对于山西村政建设的评价,大体还是梁漱溟的思路。至于认为山西村政建设是阎锡山为了维持自己统治,更好控制社会而采取的一种骗人手法,③是长期流行的政治观点,早已被学术界所放弃。倒是后来成为马克思主义史学家的吕振羽在二十年代末,对于山西的村政建设有较深入的的认识,认为山西的村政“实开吾国下层政治重心之先河”,“可备训政之楷模,而为宪政之基础者,亦殊不少也”。④本文认为吕振羽早年对山西村政的看法比较符合实际。理解一种政治制度的实行,不能先有政治上的成见,再来评价,以往对于阎锡山和山西村政建设的认识,主要是受制于意识形态的制约,所以评价多数不合实际。观察一种政治制度的试行,先要对负责推行这种政治制度主导者的政治理想有符合实际的理解,然后再看这种“制度设计”是否符合世界文明发展的主潮,至于这种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出现的与理想状态之间的差异,不能做为判断制度和制度设计者政治理想诚意的依据。山西村政建设中是出现过许多问题,但这些问题的出现,不能作为否定那种制度试行的依据。作为一个后发的宪政国家,“制度设计”的重要性,要超过实践过程中的曲折性。所谓“制度设计”主要是指后发的宪政国家,在选择宪政道路时的政治理想,也就是说“制度设计”如果是以民主化为政治理想的,那幺它的实践通常也就是有价值的。我们应当在这个意义上来评价阎锡山和山西的村政建设。张东荪曾认为,不能说停留在农业中的中国人对民主有不迫切的需要。我们没有全体努力去推动它,却不能说中国人不认识民主是一个好东西。就是乡下不识字的百姓,如果彻底告诉他民主的道理,如何是自由,如何是平等,他必定会明白民主比专制好。张东荪说:“所以我们还不能说农民不要民主,而民主只是资本主义制度而有的。我个人对于民主看法是分两种:一是把民主只认为是一个理想,一个原则。一是把它分作一种制度。制度当然是由理想而模制的,但实际上因为情形不同,不但总和理想相差,而且各地因环境而有不同的实现。至于理想亦不是完全凭空而来,当然有种种因素与影响,现在不必细加讨论。”⑤罗隆基也说过:“民元至民十六那段中国宪政历史,那固然是宪政的失败,但那却是国家实施宪政必经的过程,倘以那段宪政过程中之波折,即断定宪政在中国永无成功可能,那是缺乏历史的眼光。‘总统做皇帝’,法国拿破仑第三即是前例。英国直到十七与十八世纪,议员依然是买卖品,又何以异于‘猪仔英国过去选举场中之黑暗龌龊,较中国民初有过之无不及。那是宪政演进必经之过程。英法人倘因那些往事,即对宪政本身怀疑,即断定英法不适宜有宪政,英法即无今日宪政上那种成绩。婴儿学步,颠扑跌倒,甚至折股断肢,破头伤脚,此是常事,此是必经之阶段。因婴儿颠扑跌倒,即禁其学步,且认此儿不宜于步,此‘少所见多所怪’之类耳。”⑥山西村政建设,从“制度设计”的角度观察,它的核心是民主,它的基本思路是以宪政为最后理想的。山西村政建设是晚清地方自治背景下发生的一场宪政实践。地方自治本是西方传来的政治制度,它是宪政体制下必经的一个过程。在中国近代以来的地方自治运动中,山西村政建设是一种先有“制度设计”,然后由上而下推行的一种地方自治模式,以村为本位,对于以农民为主要社会成员的中国来说,作为原初的宪政训练,以村为本、由上而下,有相当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阎锡山认为;“村者,人民聚集之所也。为政不达诸村,则政乃粉饰,自治不本于村,则治无根蒂。舍村而言政治,终非彻底之论也。”⑦因为在此之外,作为一种宪政训练,今天也还没有设计出比山西村政建设中更有操作性的制度,中国农村今天普遍实行的村民自治,无论“制度设计”还是操作实践,都远在山西村政建设的成绩之下。山西村政建设主要依靠的是地方乡绅力量,而不是一个政党的力量,它的目的是让好人当政,而不是“党人”当政。山西村政建设的实行,与阎锡山有很大关系。必须肯定,阎锡山是一个有民治理想的人,如果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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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