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日本电力财务监管带给我们的启示国家电监会赴美日考察团为借鉴国外电力财务监管经验,拓宽我国电力财务监管思路,提高财务监管能力水平,2009年12月8日-17日,国家电监会电力财务监管考察团一行5人,赴美国、日本进行了考察,期间,分别访问了两国电力主管部门、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电力企业及研究机构,重点对两国电力财务监管职责、法律法规、监管内容及手段等进行了了解和交流。现将有关情况及建议报告如下:一、美国、日本的电力财务监管(一美国的电力财务监管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对电力企业进行监管的国家,在财务监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目前已经有一套相对成熟的财务监管体系。1、监管职责美国是联邦制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分为联邦和州两级,即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和各州的公用事业委员会,州政府具有较大的自主性。1—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是全国性的能源监管机构,电力行业是其主要监管对象之一。具体的财务监管职权有:(1电力批发交易、输电和水力发电的定价权力;(2水电项目的投资审批权;(3对各类电力企业资产的取得与出售、购买与发行有价证券、融资等财务行为的监管;(4制定被监管行业财务与会计制度;(5制定详实的财务、会计及其相关的信息报送、披露制度;(6根据需要组织对被监管企业的特殊审计。各州公用事业委员会的财务监管职责包括:(1零售电力产品的定价权;(2管辖范围内的电力规划,监管发、输、配电企业的投资、筹资及并购等财务行为;(3根据各州实际情况调整电力企业的会计制度;(4根据监管需要组织实施对被监管电力企业的审计。2、法律法规美国没有制定专门的电力财务监管法律,但在电力监管法律中都不同程度地涉及了财务监管的内容,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与电力企业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1920年制定的《联邦水电法》、1935年颁布的《公用事业持股公司法》和1978年颁布的《公用事业公司管制政策法》,都对电力企业投资做出了相关规定。(2与股本、资产的出售与并购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联2—邦电力法》规定电力监管机构应对电力企业的筹资、电力企业资产及企业并购或资产重组等方面进行监管。在美国,电力企业的并购活动不仅需要州监管机构的批准还需要联邦电力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和联邦交易委员会的批准。(3与电力企业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联邦电力法》的规定,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建立了监管会计制度,这一制度对电力企业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做了详细规定,要求电力企业提供年度和季度报告,包括财务账目、成本状况、发电站燃料质量状况、有价证券和债务情况、在建工程、电力交易以及传输策划等内容。为了确保报告的质量和信息的有效性,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发布了提交报告的指导方针。(4与对电力企业审计相关的法律。《联邦电力法》规定监管机构有权检查被监管单位的所有文件和与提供电力服务有关的所有会计记录。监管机构对被监管单位实行特殊审计的法律各个州并不相同,但大部分州都有相关法律规定。3、监管内容美国电力财务监管内容包括财务行为、成本、会计核算、信息提供和审计等方面,具体如下:(1对财务行为的监管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财务行为的监管主要包括电力投资、并3—购、资产出售和租赁、股本变更、融资等方面。由于电力投资支出是形成电力成本的基础,美国电力监管机构对公用电力项目的投资监管非常严格,对输配电企业的投资支出要进行评估,以决定投资项目的准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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