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公务员制度建立过程公务员原意为“(文职服务员)”、“(公职人员)”或“(文官)”。其基本含义是:(1)按照国家的正式规定,通过一定法定程序而被任用的人员,他们与国家的关系不是契约关系,不同于私营单位与雇员关系,实行常任制;(2)公务员是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其服务对象是国家,因而区别于社会上其他职业;(3)公务员最显著特点是代表国家处理国事,必须依法办事。党的(十三大)决定在国家行政机关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我国于(1993年8月14日),由国务院发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取得显著成绩:一是干部队伍分类管理的格局基本形成;二是凡进必考机制基本建立;三是考核机制初步畅通;四是竞争上岗制度逐步推开;五是交流回避制度初见成效;六是队伍的“出口”初步畅通;七是培训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八是奖惩制度发挥了有效作用。公务员法于(2005年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二、制定公务员法的重大意义制定实施公务员法在干部人事工作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一是有利于健全干部人事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干部人事管理的制度化;二是有利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实现干部人事管理的科学化;三是有利于促进干部队伍建设和各级政权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公务员强调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这将有利于保证广大公务员切实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力,对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正确政绩观,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四是有利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贯彻了“(扩大民主,完善考核,推进交流,加强监督)”的改革精神,保障了党员和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三、公务员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特点1、立法的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改进干部管理方法,体现现行干部管理体制要求,以建立健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为重点,以(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为目标,建立健全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公务员队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持)。2、立法的基本原则:一是按照依法治国方略,根据宪法制定公务员法。二是体现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并使之制度化。三是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完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四是保持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并在继承中发展创新。五是详略适当,增强包容性。3、公务员法的主要特点西方公务员法特点:一是实行“两官分途”的分类管理。二是强调保持政治中立。三是把公务员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集团。我国公务员法在借鉴国外法制化管理、功绩制原则、竞争机制、公务员权益保障机制等有益经验同时,充分反映中国特色: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二是强调公务员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三是不分政务类和事务类,强调公务员无论职务高低,工作性质是一致的,对党和国家负责与对人民群众负责也是一致的。四是公务员不是中立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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