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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规定.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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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规定南京市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规定(2013年10月23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保障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法规实施情况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实施单位,应当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法规年度实施情况。市政府法制建设工作部门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关于法规的年度行政执法监督情况。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每年九月底前,向法规实施单位发出要求提交法规年度实施情况报告的函,向市政府法制建设工作部门发出要求提交年度行政执法监督情况报告的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收到法规年度实施情况报告后,分送法规实施单位对口联系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员会(以下简称“有关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第四条法规年度实施情况报告的形式分为详细报告和简易报告。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规实施单位应当提交法规年度实施情况详细报告:(一)实施一年以上未满二年的;(二)上位法制定、修改致使法规与上位法明显不一致的;(三)因形势变化致使法规或者法规的主要规定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四)有关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交法规年度实施情况详细报告的。有关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九条所列途径,在每年九月底前确定需要详细报告的法规目录,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函告有关法规实施单位。其他法规应当提交法规年度实施情况简易报告。第五条法规年度实施情况详细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本单位对法规规定职责的履行情况;(二)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法规主要制度的实施情况;(三)法规配套规定的实施情况;(四)上位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对法规实施产生的影响,以及法规实施单位针对上述情况采取的措施;(五)法规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六)完善法规的意见和建议。首次提交详细报告的法规,还应当报告法规配套规定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制定情况。实施一年以上未满二年的法规,还应当报告宣传、贯彻法规的主要工作或者措施。法规年度实施情况简易报告可以以表格形式报告法规的实施效果、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上位法的变化情况、有关意见和建议等。报告表格式由法制委员会统一制作。第六条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需要提交年度实施情况报告:(一)一年内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过有关法规实施的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过执法检查或者立法后评估的;(二)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下一年立法计划即将修订的;(三)截至十一月底实施未满一年的。第七条有关委员会应当对法规年度实施情况报告是否符合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对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法规实施单位重报、补报。有关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通过专题调研、座谈会等方式,了解法规实施情况,对照法规规定对法规年度实施情况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会同法制委员会调查研究,共同研究审查意见。第八条有关委员会应当分析、综合法规年度实施情况报告,形成审查报告,并在下一年一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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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