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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有住房售后换购暂行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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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有住房售后换购暂行办法南京市公有住房售后换购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改善职工的居住条件,满足职工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根据《南京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市(十区)范围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按市政府规定的房改售房政策已购买了公有住房,在付清购房款,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所在单位根据住房分配条件又为其调整住房的,可予以换购。第三条职工换购住房的面积,原则上执行职工所在单位的分房面积标准。第四条职工换购后的原住房,由提供换购住房房源的单位(以下简称换购单位,下同)购回,同时出售给符合购房条件的职工。第五条职工换购住房时,原购住房和现购住房均按市政府届时房改售房的成本价、调节因素和折扣政策,分别计算房价款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有关购房折扣政策如下:(一)工龄折扣:原购、现购住房均按现购住房认定的职工购房工龄予以折扣;(二)现住房折扣:原购、现购住房均不计算现住房折扣;(三)付款折扣:原购、现购住房,属一次付清房款的,计算一次付款折扣,反之,不计算一次付款折扣。第六条原购住房房款、维修基金由换购单位支付给换购职工;现购住房房款、维修基金由购房职工向换购单位缴纳。办理权证的费用由个人支付。第七条原购住房换购增加的房款,存入换购单位的指定银行售房款专户,减少的房款,在换购单位售房款中列支。第八条职工换购住房时,需按下列要求办理:(一)换购职工填写《南京市职工换购住房审批表》(一式四份),由换购单位审核后报市售房办审批;(二)换购职工须将原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交换购单位。第九条换购单位重新出售原购住房时,需填写《南京市职工换购住房差额结算表》,连同收回原购房职工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现购房职工的购房材料报市售房办审批后,由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售房款缴存手续;市房屋产权、土地、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第十条职工换购的房源原属政府直管公房的,其换购问题由市房产管理局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操作办法。第十一条市属五县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操作办法。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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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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