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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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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税务师转会、转所工作规程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转会、转所工作流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2017年第13号公告)、《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2017年第31号公告)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中税协发【2016】032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放、管、服”改革要求和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税务师转会,是指加入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的税务师经个人申请,会员关系由省税协转出到浙江省以外的其他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或由省外注册税务师协会转入省税协的行为。在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工作的个人会员转会,由申请人通过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经转出的事务所确认后,向转出地省税协申请办理转出手续,由转入事务所确认后,二个月内向转入地省税协申请办理转入手续。  第三条税务师转所,是指在浙江省范围内,税务师由原事务所转到另一个事务所的行为。税务师转所,应当办理转所手续。第四条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分所负责人)转会、转所、执业转非执业前,事务所应在办完工商、税务和行政登记变更后,到省税协办理变更团体会员证的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分所负责人)手续后,方可办理转会、转所和执业转非执业。第五条税务师转会、转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在事务所工作的税务师与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终止或与事务所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事务所章程规定和其他相关协议约定,办完财务、人事、业务资料等相关事项的移交手续。(二)担任事务所出资人(合伙人)的执业税务师,已完成财产份额(出资)转让(退伙)手续,或者签订财产份额(出资)转让(退伙)协议;(三)未被要求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中税协、省税协等部门检查、调查。税务师提出转会、转所申请,资料齐全的,应当给予办理转会、转所手续。第六条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办理转会、转所手续:(一)受暂停执业处罚或处理期间,未到解除时间的;(二)因执业行为受到税务机关或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检查、调查,尚未做出检查或调查结论的;(三)事务所清算期间或清算终止,但尚未完成工商、税务等有关清算注销手续的股东(合伙人);(四)成为事务所的发起人(合伙人)未满2年,而该事务所仍在继续经营的;(五)执业税务师被批准转所后,自批准之日起不满1年的;(六)执业机构的股东尚未办理完股权转让(退股)手续(除执业机构因故终止或被暂停执业时,与无关责任的出资人、合伙人及税务师外)或未就股权转让(退股)事项与转出事务所达成书面协议的;(七)税务师自会员关系转入或者新入会之日起不满6个月的;(八)与调离事务所的财、物、业务资料尚未移交清的;(九)未与转出事务所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第七条执业税务师在办理转会、转所手续前,应解除与转出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关系,并按照事务所章程规定和其他相关协议约定,办理财、物、工作、人事、业务资料等相关事项的移交手续。执业税务师为转出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的,在转会、转所前应按照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范以及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的规定,先办理股权转让(退股)手续。第八条执业税务师转会、转所应加入到另一家事务所执业,并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关系。若因筹办新的事务所需要办理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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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