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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师范学院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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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师范学院文件齐鲁师院政综字〔2015〕1号齐鲁师范学院校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第三条学校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第四条学校及二级单位要经常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及逃生技能。第五条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要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第六条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消防机关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七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八条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第九条保卫处是学校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及逃生技能;(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十二)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第十条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规定管理使用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出现人为损坏、丢失,照价赔偿;(六)按规定管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七)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保卫处备案;(八)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一条校内各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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