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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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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期长宁县司法局办公室编制2012年8月10日意外身亡保险拒赔法律援助倾力维权2012年8月7日,长宁县井江新田村5组张××在长宁县井江法律援助站帮助下,终于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长宁支公司领到了保险赔偿款。张××握住井江法律援助站站长何氚的手感激地说:“原本只是抱着试试看,没想到你们既不收钱,又尽心尽力,没有你们我这钱肯定是得不到的,谢谢”。原来3月28日,长宁县井江新田村5组张××一家三口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长宁县支公司投农村小额保险三份,每份20元,共计60元。当天,保险公司住井江乡新田村代办人员向张××签发了《长宁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确认书》。3月30日,张××之妻在珙县巡场镇意外身亡,张××便申请保险公司支付其妻保险赔偿款壹万元。保险公司认为虽然公司代办人员向张××签发了《长宁县小额人身保险确认书》,但该保险从保险费交到县小额人身保险办公室之日起次月1日起才生效。而张××之妻死亡时保险费用尚在公司住井江乡新田村代办人员手中,保险没有生效,不能赔偿。5月8日,张××在多次与保险公司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走进长宁县井江法律援助工作站求助,接到张××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规定,依法给予法律援助。井江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受案后,立即展开工作,收集证据,查找法律规定,在充分了解案情,掌握证据基础上,与保险公司联系和协调,明确指出《长宁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确认书》是保险公司提供的,张××一家签了字盖了手印,并交付了规定的保险费用,该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公司应当支付保险赔偿款,公司提出的张××之妻死亡之前保险费在尚在代办人员手中是保险公司内部行为。经协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长宁支公司同意并支付了保险赔偿款。一起拒付保险赔偿款案,在井江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援助下圆满解决,当事人的权利得到维护。(根据井江司法所简报)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县委政法委,县信访局,古河镇党委政府,市局基层科,德彬书记,世军副主任,刘拯副县长,敏勋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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