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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基层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存在问题及建议公检法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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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基层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存在问题及建议公检法纪范文大全当前基层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存在问题及建议开展司法救助,对于保护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平等的参加诉讼,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自2000年7月颁布《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近5年间共受理减、免、缓交诉讼费案件108万件,共计减、免、。2005年4月5□,最高人民法院对原《规定》进行修订,颁布T《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但是,笔者通过对一些基层人民法院近5年来实施司法救助工作的调查统计,发现具体救助工作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给予司法救助的对象仅限于原告,对经济确有困难的被告基本上没有给予司法救助,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不公平。例如,发生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经济上都确有困难,根据新《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谁先主动起诉另一方,谁就有可能获得司法救助,即使败诉也可以享受减、免交诉讼费的待遇,而另一方则不能。二是司法救助在各项审判业务中开展得不平衡。司法救助在民事审判中开展的多,在行政审判中开展的少,在执行工作中则基本没有开展。三是对申请司法救助的证据材料和审查程序规定不具体,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一些司法救助成为人情救助。四是存在少数当事人通过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司法救助情况。五是对一些明知不符合条件的案件也予以司法救助,影响了司法救助的正当性。根据新《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司法救助的主要对象是在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公民个人;对单位,仅限于社会公共福利机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在一些基层法院,由于种种原因,对本地金融机构起诉的借贷案件、厂矿企业起诉的经济纠纷案件予以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占司法救助案件总数的相当大比例。为有效规范司法救助工作,使其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针对存在的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第一、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司法救助的对象。规定不仅对符合条件的原告应当予以司法救助,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被告也应当予以司法救助。第二、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不仅在民事、行政审判中要给予司法救助,在执行工作中仍应当继续予以司法救助,减、免、缓交申请执行费和实际执行费等。第三、严格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申请的审查和审批制度。申请司法救助的,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申报表及所在基层组织提供的相关证明。承办法官应认真审查和评价其经济状况,慎重决定是否予以救助,严格做到法无明文规定的不救助,法有明文规定的必须救助。第四,将司法救助工作纳入流程管理。明确立案、审理和执行各阶段的职责与分工。对需要补交诉讼费用的,判决生效后直接移送执行局执行。第五、规范司法救助的决定撤销程序。驳回决定的申请,应当允许申请人复议。严格执行司法救助标准,降低直至取消对金融机构、厂矿企业给予的司法救助,维护司法救助的正当性。对不当的司法救助决定应当赋予撤销权,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六、解决司法救助的经费保障。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地处贫困落后地区的基层法院,本身经费就很困难,必须由上级财政及时拔付相应的司法救助费用,为司法救助的开展提供经费保障。第七、加强宣传和监督。要加强司法救助的宣传,使当事人在“知情”的情况下监督,法院内部的纪检、监察部门要跟踪监督。上级法院和地方人大也可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凡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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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