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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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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市监食处字〔2019〕102号当事人:莱西市*******;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住所(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家村;经营者:徐*******;身份证号码:370225197*******;联系电话:158*******3;联系地址:山东省莱*******号。2019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莱西市马连*******村的莱西市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厂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标注为烟台升达粉丝厂生产的龙口粉丝,我局于2019年8月23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对当事人无《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上述龙口粉丝生产经营的相关设施及财物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详见《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西市监食强措字〔2019〕70号)],在整个执法过程中由经营者徐宏伟全程陪同,经营者徐宏伟对执法过程未提出异议,其后在我局执法人员的进一步调查中发现,莱西*******装厂在无烟台升*******厂相关的授权及合作证明文件前提下生产龙口粉丝200袋(标注为生产商:烟台*******厂、地址:山东省招远大秦家),同时在现场另发现用于生产上述龙口粉丝的食品标签、外包装袋及未加工的龙口粉丝,其中食品标签170个、外包装袋170个,未加工的散装龙口粉丝500斤,残次粉丝26斤。经查,2019年7月20日,经营者徐*******从招远市的农贸市场以每斤10元的价格购进了同一批次600斤散装粉丝,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前提下于2019年8月份投产至今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标注为烟台****丝厂生产的龙口粉丝200袋(净含量:180克),上述成品龙口粉丝的拟对外售价每袋6元,截止至检查时,当事人未对外出售,现场未发现进销货相关证明材料,生产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200元,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经营的莱西市宏********厂进行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当事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上述龙口粉丝的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具体投产时间的事实。****进行调查制作的的《询问笔录》1份,,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莱西市********装厂经营现场拍摄的现场照片打印件11份,证明当事人无《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当事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上述龙口粉丝的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西市监食强措字〔20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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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陈潇睡不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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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