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全国人大2001年12月1日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2年9月15日《***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生部卫医发【2005】438号2005年11月15日《***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管理规定》卫生部卫医发【2005】421号2005年11月2日《关于医疗机构购买、使用***品和精神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SFDA卫医发【2005】430号2005年11月15日《关于做好***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卫办医发【2005】237号2005年11月3日《***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生部卫医发【2007】38号2007年1月25日《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生部卫医发【2007】39号2007年1月25日《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53号令2007年5月1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生部卫医政发〔2011〕***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品(narcoticdrugs)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1987年《***品管理办法》例如:阿片、吗啡、派替啶(度冷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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