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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农产品地理标志现场核查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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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地理标志现场核查规范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现场核查工作,保证农产品地理标志现场核查工作质量,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现场核查,是指在审查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报材料的过程中,根据需要对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实地核实确认的过程。第三条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现场核查的统筹和协调工作,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负责现场核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必要时,部中心可以组织核查员实施现场确认检查。第四条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初审情况拟定现场核查计划。现场核查计划包括现场核查的时间、地点、内容、程序和人员构成等要素。第五条现场核查工作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现场核查工作程序》(附录1)进行。现场核查组不得向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者提出经确认的核查范围以外的其它核查要求。第六条现场核查实行核查组组长负责制。现场核查组一般由3~5位核查员和技术专家组成。现场实地核查工作,应当在2天内完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核查时间的,需商申请人同意后方可适当延长,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4天。第七条现场核查完成后,核查组应当对核查结果进行综合判定,做出现场核查结论。现场核查结论分三种:(一)现场核查通过;(二)现场核查基本通过,限期整改和报送整改结果;(三)现场核查不通过,限期整改并届时派员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第八条核查组应当在现场核查后5个工作日内,将《农产品地理标志现场核查报告》(附录2)报送至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第九条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应当根据现场核查结论结合申请材料初审情况,提出初审意见,按要求报部中心。第十条部中心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需要进行现场确认核查的,应当自收到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组织2~3名核查员对照需要核查的内容实施现场确认核查。第十一条本规范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录1:农产品地理标志现场核查工作程序一、制定现场核查方案根据核查内容制定可操作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现场核查方案》(附录1-1)。二、通知申请人以《农产品地理标志现场核查通知单》(附录1-2)的形式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请申请人予以确认。三、实施现场核查依据现场核查方案进行核查。(一)召开首次会议核查组与申请人见面时召开首次会议。会议由核查组组长主持,参加人员包括核查组全体人员、申请代表和部门负责人等。内容包括:1、介绍参会人员;2、确认核查范围、核查依据、日程安排、核查方法和核查结论的报告形式;3、宣读保密承诺;4、确定陪同人员;5、明确注意事项,说明相关问题;6、确定末次会议的安排。(二)进行实地核查在核查过程中,核查组应按照核查方案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组内部应及时沟通,汇总分析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明确现场核查结论,与申请人代表完成《农产品地理标志现场核查报告》,并商定末次会有关事宜。(三)召开末次会议现场核查结束前召开末次会议。由核查组组长主持,参会人员应包括核查组全体人员、申请人代表和地方有关方面人员等。内容包括:1、简述核查的总体情况;2、介绍核查过程和发现的主要问题;3、对申请人资质、产地环境条件、地域划分范围、生产记录档案、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的建立、实施等情况的有效性评价;4、宣布核查结论,提出改进或整改意见;5、申请人代表讲话;6、宣布末次会议和现场核查结束。四、后续工作核查组在完成现场核查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提交《农产品地理标志现场核查报告》,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根据现场核查结果和核查组意见负责现场核查的后续工作。附录1-1:农产品地理标志现场核查方案序号:申请人产地位置产品名称联系人电话传真实施日期年月日——月日核查依据核查范围及主要内容::听取申请人关于申请登记产品及其产地环境、区域范围和生产管理等有关情况的介绍;:确定检查的基地范围和地块数,随机进行实地检查;:确定访问的生产者,随机访问生产者和有关技术人员,获得产品生产及管理情况资料;、记录:了解申请单位质量控制措施及确保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的能力;核实申请单位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控制的有效性。查阅文件包括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等;查阅的记录包括生产及其管理记录、出入库记录、生产资料购买及使用记录、交售记录、卫生管理记录、培训记录等;。核查组成员组中职责姓名单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组长组员组员编制人:审定人:日期:附录1-2:农产品地理标志现场核查通知单: 你单位报送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材料收悉。经初步审查合格,现定于年月日到月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核查,请予以支持和配合。核查组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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