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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培训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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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则》制定的依据、目的、适用范围及主管机关1、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⑸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2、《规则》制定的目的★通过对船舶技术设备状况和人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的检查,预防水上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的发生保障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污染。3、适用范围⑴中国籍2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海船 ⑵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的一切外国籍船舶。不适用于从事营业性运输以外的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4、主管机关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各级海事机构负责对进出本港的中国籍船舶实施安全检查。⑵对外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海事机构持有PSCA类证书的检查官实施。二、船舶应配备的文书及用途⑴中国籍船舶必须配有《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并应在办理船舶进出口岸手续或进出港签证时出示。⑵外国籍船舶,应在办理进港查验手续时出示《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⑶《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用完应在船上保存一年。《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由海事机构核发。三、实施检查的方式及时限1、实施检查方式⑴港口停泊期间⑵作业期间⑶检查人员一般为两人,检查时出示证件。船长(驾长)应如实报告船舶的安全状况,并指派有关船员陪同检查。陪同检查的船员应按检查人员的要求,调试和操纵有关设备,回答有关问题。禁止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检查时限⑴经检查一般六个月内不再检查。⑵下列船舶不受六个月的限制:①国际航行的客船、滚装船、散货船以及油船、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②新发现存在若干缺陷的;③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④被举报低于标准要求的;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需要检查的。四、检查执行的依据⑴对中国籍船舶:以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我国认可的有关国际公约为依据;⑵对外国籍船舶:以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五、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十六项)(一)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资料;(二)船员及其配备;(三)救生设备;(四)消防设备;(五)事故预防;(六)一般安全设施;(七)报警设施;(八)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九)载重线要求;(十)系泊设施;(十一)推进和辅助机械;(十二)航行设备;(十三)无线电设备;(十四)防污染设备;(十五)液货装载设施;(十六)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一)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资料⑴船舶国籍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为5年,临时国籍证书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检查时防止伪造,注意是否涂改。⑵、200总吨或750kw以上的机动海船。检查时核实船员适任证书是否达到最低配员要求,否则以低标准船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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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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