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每一驳船所装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保险货物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地费用超过该目地货物价值。 、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部分损失。 。 、防止或减少货损措施而支付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保险金额为限。 ,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特别费用。 、分摊与救助费用。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损失。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与水渍险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与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责任范围与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海上、陆上、内河与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地收货人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其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权限所作任何航海上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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