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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金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案(同名15615).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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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金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案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秀刑再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金杯,绰号“恶吓”。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8月2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经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莆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金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本院于12月29日作出()秀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林金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以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责令被告人林金杯退出非法吸收的存款523700元、返还给各被害人。2月3日,本院作出()秀刑监字第1号再审决定书,决定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同年5月9日,本院作出()秀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撤销本院()秀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书,改判被告人林金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以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被告人林金杯退出非法吸收的存款523700元、返还给各被害人。被告人林金杯不服,提出上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7月20日作出()莆刑再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9月2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作出()闽刑再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撤销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莆刑再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本院()秀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及()秀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燕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金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金杯自1月始,以高于同期国家金融机构的利率,向社会人员林国友、林国明、林金洪等十多人吸收存款共计593100元,用于转借她人,从中赚取利息差,造成被吸收的公众存款523700元无法归还的严重后果,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被告人林金杯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金杯辩称:其行为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所借款项利率均未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度,也没有赚取利息差,不能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经审理查明:1月至1月,%-%不等月息的方法,向林世荣、黄鸿恩、陈琴英等10人借款,共计332100元。其中,1月17日向林世荣借款5000元,约定月息2%;同年3月27日向黄鸿恩借款4万元,约定每月支付利息800元;同年6月29日和10月4日,分二次向陈琴英借款1万元和50800元,%;同年8月4日、8月19日、8月21日、10月4日、11月20日和12月19日,分别向林国明借款7000元、23000元、23000元、11800元、6200元及5900元,%;同年8月20日、27日,二次各向林益凤借款5000元,约定月息2%;同年9月7日、25日,二次向林国友借款5000元和1万元,%;同年11月29日向林金洪借款5000元,%;同年12月4日向林燕飞借款5万元,%;同年12月17日向林金桂借款51000元,%;1月30日向林建通借款18400元,%。因承包工程的工程款被部分拖欠、出借资金部分无法收回等原因,被告人林金杯除支付黄鸿恩三个月利息、于3月28日归还林建通借款18400元、于4月10日归还林燕飞借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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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书犹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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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