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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电力局供(配)电工程贴费(同名1556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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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电力局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的实施办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家计委、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744号)、《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计价格[]1288号)、《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98号)文件和浙江省物价局、经贸委、电力局下达的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地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二、贴费是用户申请用电时,应承担的由供电部门统一规划并负责建设的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的建设、扩充、改建等费用的总称。贴费分供电贴费和配电贴费二种,供电贴费指用户应承担的10千伏以上的电压等级的外部供电工程的建设费用;配电贴费指用户应承担的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外部供电工程的建设费用。三、用户新装或增加用电,在供电方案确定后,应向供电部门缴纳新装增容供电工程贴费。用户申请新装或增加用电容量,不论是否引起供电部门新建、扩建或改建各级电压的外部供电工程,除规定停收、免收外,均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贴费。任何部门不得减、免、缓。四、杭州电网内贴费的收取,由杭州市电力局所属各用电营销部门办理。五、贴费收取的标准::用户受电电压等级(千伏)用户应交纳的贴费(元/千伏安)其中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应缴纳贴费(元/千伏安)供电贴费(元/千伏安)配电贴费(元/千伏安),采用地下电缆供电工程,。。(指资产分界点到用户受电端的工程),均按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应交纳的贴费标准收取。六、增容用户收取贴费的规定:、永久性、居民单相等一般供电要求的电力用户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多)回路(电源)、临时用电、居民生活用电三相供电等非一般供电要求的项目,按规定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多)回路(电源)供电贴费收取:(1)一主供、一备用和一主供、一保安供电的,一路主供贴费免收,按规定收取备用和保安容量的贴费;(2)互为备用的二路电源供电,一路免收贴费,另一路要按规定收取贴费;对互为备用的二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其中一路的平均容量(总容量的1/N,N指回路数)免收贴费,其余容量[总容量的(N-1)/N,N指回路数]按规定收取贴费。a、二路常见,高压设母联,按二路总容量的二分之一计算。b、二中常见,无高压母联,低压联络,按二路总容量的二分之一计算;若采用多台变压器,只有部分变压器采用低压联络,则按有联络的变压器容量进行计算。c、上述增容用户按增容容量计算。d、起申请单路供电(或增量),以后再申请互为备用多路电源供电的,停收贴费的容量在申请多路电源供电时一并计算贴费。e、原单路供电,现申请互为备用多路供电,按(N-1)/N乘新增容量计算。:(1)临时用电应预交全贴费,其临时用电设施在六个月内拆除者,贴费全额退还;在六个月至十二个月之间拆除者退75%;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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