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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人在管理岗工作按干部退休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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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供电局女职工因被强行退休状告人事局作者:袁爽发布时间:-07-30--------------------------------------------------------------------------------国有企业在用工制度改革中所引发的职工权益保障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原工人被聘任为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五年以上,在聘用岗位上退休、退职的女工,可按规定选择50岁或55岁退休。但在单位做了30多年会计的浙江台州仙居县供电局女职工张鑫花,却被单位突然以年龄到50岁为由退休,她一纸诉状将当地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和自己所在单位告上法院。单位提前5年将她办理退休她向法院讨说法原告张鑫花于1987年3月调入浙江台州仙居县供电局企财科做会计。1995年12月12日,仙居县供电局与张鑫花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条款中约定,张鑫花“按现在企财科的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并得到了当地人事劳动局的鉴证。原告连续从事会计工作三十多年,历任仙居县供电局的助理会计师、主办会计、成本会计、会计组组长等职。今年4月初,张鑫花突然得到自己被批准退休的消息,感到十分震惊。她认为,今年自己刚满50周岁,按照相关规定,像她这样在会计岗位工作的女职工,有选择自己在50岁退休还是55岁退休的权利。据张鑫花了解,今年3月25日,仙居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根据仙居县供电局的申请,批准将她退休。因此,她认为仙居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法,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为此,她以仙居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为被告,以仙居县供电局为第三人,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消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单位没给她发聘书但她一直在会计岗位工作在庭审中,原告张鑫花、被告仙居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以及第三人仙居县供电局,就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以及实体内容进行激烈地质证和辩论,使本案争议的焦点逐渐露出水面。原告认为自己具备助理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自1987年3月,一直在仙居县供电局企财科做会计。1988年12月30日至1990年12月30日,仙居县供电局聘任她为助理会计师,1995年12月12日,仙居县供电局与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至被批准退休,一直担任仙居县供电局的会计工作,这种事实的用工关系客观存在。据此,按照相关规定,她有选择到55岁退休的权利。而被告和第三人认为,1988年12月30日至1990年12月30日,仙居县供电局聘任张鑫花为助理会计师属实。但此后,没有继续发聘书聘任她,因此,张鑫花不能享有退休年龄选择权。被告根据有关规定,核准张鑫花退休的行政行为是正确合法的。未发聘书却在此工作了30年是否存在聘用关系在庭审中,法庭归纳了双方争议的焦点。双方对张鑫花从1987年起即在第三人处一直从事会计一职无争议。争议的焦点是,从1990年12月30日之后,第三人未再给原告下过会计岗位聘书,但原告继续在第三人处从事原会计工作。此种行为是否使第三人与原告构成专业技术岗位的聘任关系。原告代理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张荆认为:是否构成聘任关系,应结合几个方面来考察。聘书只是形成聘任关系的一种书面表现形式,并不是认定构成聘任关系的唯一标准。原告方从1987年起即在第三人处从事会计工作,其间从未间断。不论第三人给原告是否下达聘书,原告的工作岗位从未改变过。从原告的实质工作内容来看,原告与第三人毫无疑问是属于事实上的聘任关系。如果仅以第三人的聘书来认定是否构成聘任关系,无疑是加大了劳动者的举证义务,这与劳动法侧重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立法初衷相违背的。另外,原告在第三人处从事会计岗位工作,作为用人单位理应依照法律规定给原告下达专业技术岗位聘书。应当履行的义务未履行是第三人不作为。被告作为劳动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理应采取监督、纠正态度。而不能以此为理由主张聘任关系不成立。 8年前有相同遭遇女职工曾经胜诉记者了解到,早在8年前,与张鑫花有相同遭遇的浙江茶叶进出口公司第二茶厂职工王文娟经历了一审败诉后,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中取得胜诉。 1996年6月28日,绍兴市劳动局对王文娟作出了按工人身份退休的具体行政行为,王文娟不服,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结果,一审判决对王文娟要求在管理岗位工作不予支持,驳回了其申诉请求。王文娟不服上诉。王文娟申诉认为,本人自1982年起一直在厂管理岗位工作,从未间断过。1996年2月在本人满50周岁时,厂方让本人选择按工人年龄退休还是按干部年龄退休,本人选择按干部年龄退休。为此,本人仍在管理岗位上继续工作至1999年6月。依照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人应按干部身份退休。 6月8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并作判决认为,王文娟的事实聘任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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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