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厦门市鼓励在厦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暂行规定.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7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7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厦门市鼓励在厦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暂行规定.doc厦科〔2009〕1号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鼓励在厦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暂行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引进科技研发,吸引跨国公司和国内外企业在厦设立研发机构和地区总部,促进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推进厦门市海峡西岸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建设。为此,我们制定了《厦门市鼓励在厦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OO九年一月十五日厦门市鼓励在厦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推进厦门市海峡西岸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建设,充分利用国内外研究开发资金和技术资源,发挥科技人才作用,促进知识型服务产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依据《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设立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经确认的研发机构将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颁发《厦门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证书》。第三条在厦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研发机构,应依法向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研发机构按企业分支机构或区域性研发中心设立的非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组织、个人在厦设立研发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注册手续。第四条申请确认的研发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自然科学相关领域内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和试验工作。(二)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符合国家及本市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资产总额200万元以上(软件类研发机构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上)。(三) 研发机构的总人数10人以上,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人数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人数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60%。(四) 研发机构年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研发机构总支出应主要用于研究开发相关的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其研究开发经费应占总收入20%以上;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每年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应达到100万元。第五条申请确认研发机构,应向市科技局提交以下材料:(一) 厦门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确认申请书。(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专用章);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加盖备案专用章的复印件(仅对外商投资企业)。(三) 研发机构章程。非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应出具组织机构有关材料。(四) 场地和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五) 当年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六) 本科以上学历的研发人员的学历证明复印件。市科技局自接到上述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工作。凡符合条件的,市科技局颁发《厦门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证书》。第六条鼓励经确认取得《厦门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证书》的研发机构,通过以下措施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一)鼓励研发机构研究开发拥有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安全技术和高新技术成果,积极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优先立项,并给予科技经费重点支持。研发机构申报国家各类科技项目的,市科技局给予优先推荐上报。(二) 鼓励研发机构申请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研

厦门市鼓励在厦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暂行规定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7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sssmppp
  • 文件大小66 KB
  • 时间2020-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