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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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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莱西)市监食罚〔2019〕37号当事人:莱西市周瑞明超市(周瑞明)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370285600264870住所(住址):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散水头村经营者:周瑞明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联系地址: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散水头村2019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散水头村门头标识为“超市”的房屋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莱西市周瑞明超市(周瑞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我局于2019年4月8日对其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其经营的食品进行了扣押。现场拍照3张。莱西市周瑞明超市(周瑞明)在该店经营标示为山东东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06月22日的赤砂糖(规格:400g)、杭州顶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11月27日的红烧牛肉面(规格:109克)、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12月10日的纯牛奶(规格:250mL×20)等5种食品。上述食品货值金额共计219元。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食品进行了扣押。莱西市周瑞明超市(周瑞明)提供不出上述食品供货方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供货方出具的发票等相关资质证明,现场未发现其经营食品收入的相关材料。现场未发现其经营食品收入的相关材料。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莱西市周瑞明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周瑞明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举报记录单,现场检查照片3张。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莱西市周瑞明超市(周瑞明)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要求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你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参照《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第1,裁量基准:裁量阶次,属从轻。该案符合《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二)、(五)项的规定:(二)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五)初次违法,社会危害轻微。裁量标准: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或者10倍以上14倍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该案符合《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减轻处罚不得低于法定裁量幅度最低倍数或数额的10%。(该案当事人举报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东杨格庄村卫生室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购进药品,经执法人员于清波、刘雅楠查实,给予立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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