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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治纳税人主体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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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纳税人主体论自从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到“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以来,历代法学大家几乎都要对“法治”谈上几句,否则就留下了遗憾。[1]在戴雪之前,无论是洛克还是孟德斯鸠,都****惯于把法治当作需要努力争取或建立的一种比较理想的状态,自戴雪开始,法治不再是什么理想了,它被认为是现实政治制度的特点,法治是在现实之中了。进入20世纪以后,“法治”也几乎成了全世界的一个重要奋斗目标,我国也不例外。早在清末,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就以“人治主义”和“法治主义”区分和概括儒家和法家学说。[2]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又出现了法治的情结。3月召开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82年宪法进行了修改,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用根本法予以规定,“法治”又变成了全国上下的一种口号。勿用置疑,法治的统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不然,亚里士多德也不会提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这一千古命题。但我们要思考,法治的主体是什么?弄清其概念的意义何在?一般认为法治的主体是人民,也有的认为是法律,也有说是国家的。但笔者认为:法治的主体应是纳税人。在21世纪法治的中国,树立纳税人为法治的主体的观念有着深远的现实意义。一、对法治主体不同回答的反驳(一)法治主体的几种观点 1、人民说这估计是一种通说了。孟德斯鸠认为,关于法治的思想围绕一个核心,即政治自由或者说是公民的自由与法律的关系。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具体地说就是“人可以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有人从孟德斯鸠的论述中,引申出法治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并以美国宪法之例认为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指导的法治观念是同主权在民和人民主权的思想联系在一起的。说美国宪法前言中的people所指正是人民之意。[3]持法治的主体是人民的观点的人也少不了要引用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以此来论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自然是法治的主体。 2、法律说有的学者认为法治的主体是法律,法治把人放在法律之下,最高掌权者也要受法的制约,强调“治国者先受治于法,政府职权和行为要有法律依据”。就是从法治的概念上(ruleoflaw)也通常被理解为一种“法律的统治”。引用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的话“法治应包含两个重要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从英国人创立的一系列用以总体上指称法治思想的英文形式“equalitybeforethelaw”,“governmentoflaw”“governmentunderthelaw”“thesupremacyoflaw”“ruleoflaw”(法治),最终的落脚点一个字“law”。有的学者认为:法的统治观必然要求法律至上,法律至上回答的法律权威问题,法律在国家社会政治生活中所处的地位问题,如果一个社会中法律的权威是至高无上的(法律在国家社会政治生活中处于最高地位)它不仅支配着每一个个人,而且还统治着整个社会,把全部的社会生活都纳入到一个非人格化的框架中去,并且使法律由手段上升为目的(变成一种非人格的至高主宰),那么这个社会肯定是法治社会。[4]⑸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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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