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文件长大校发﹝2014﹞170号关于印发《长江大学研究生教育学费及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校属各单位:《长江大学研究生教育学费及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长江大学2014年10月13日长江大学研究生教育学费及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国家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国家助学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2014年湖北省关于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提高研究生生活待遇,促进研究生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研究生教育学费收费对象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所有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第二条研究生的基本学制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3年,最长学****期限不超过4年;博士生的基本学制为3年,最长学****期限不超过6年。第三条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基本学制内)。MBA研究生学费标准为15000元/年/人;其他学科研究生学费标准为8000元/年/人。。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均为10000元/年/人。。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10000元/年/人,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18000元/年/人。第四条研究生学费按学年收取。研究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等,应根据研究生在校实际学****时间、学****阶段,计退部分学费。第五条研究生报到时,须先交纳学费,报到和注册后才可享受奖助学金的评选及资助。如因家庭经济困难而难以及时缴纳学费,可在报到当天通过绿色通道办理缓交学费手续,然后注册入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获得相应奖助学金后,应优先补交学费;也可在入学前,向户籍所在地的国家开发银行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具体情况可查询国家开发银行相关信息)。如入学前未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入学后可向学校资助管理中心申请校源地助学贷款。每年最高助学贷款额度不超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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