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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阳过失致人死亡案模拟法庭演练模板.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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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阳过失致人死亡案模拟法庭演练张阳过失致人死亡案模拟法庭演练法庭准备阶段审判长:(审判人员入庭后,审判长敲下法槌)东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提被告张阳到庭。(张阳上场)审判长:被告张阳,你还有其它名字吗?张阳:没有了。审判长:讲一下你的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家庭住址。张阳:我叫张阳,199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本科生,现在是一名在校生,户籍地是东江县小河镇石河小区。审判长:张阳,你是否有受到过刑事处分或处罚?张阳:我从来没有!审判长: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张阳:是。审判长:这次是什么时间被羁押的?张阳:2016年3月13日。审判长:是因为什么案由被羁押?张阳:起诉书上写明是因过失致人死亡。审判长:你是否收到起诉书副本?张阳:收到了。审判长:收到多长时间了?张阳:4天。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由东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被告人张阳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本庭由东江县人民法院任命审判员周继月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译之,于晓航组成合议庭。东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鸿璐,刘世雄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张阳的委托,甘肃省兰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靖潼,苏扬马出庭为被告人张阳辩护。被告人在庭审中依法享有以下诉讼权利:首先是申请回避的权利,被告人张阳,如果你认为合议庭组***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你能够说明理由,申请换人审理,你听懂了么?张阳:听懂了。审判长:被告人张阳,你是否申请回避?张阳:不申请。审判长:你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除了你委托的律师为你辩护之外,你还能够自己为自己辩护,你听清楚了吗?张阳:听清楚了。审判长:另外,你还有权向法庭出示证明你罪轻或无罪的证据,能够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物、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你还有最后的陈述权利,被告人张阳,你听清楚了吗?张阳:听清楚了。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0条,对于未成年人的审判需要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张阳的法定代理人是否在场?路人(任):我是张阳的父亲张大阳。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4条,审判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本案采取不公开审理。法庭调查阶段审判员1: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1:东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东检公刑诉【2016】06号,被告人张阳,男,1999年2月11日出生,现年17岁,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东江县小河镇石河小区1号楼101室,现住东江县小河镇康安小区29号楼310室,无业。被告人张阳因涉嫌故意***罪于2016年3月13日被东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我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批准逮捕,并于同日由东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江县看守所。本案由东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阳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张阳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阳,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理查明:2016年2月22日,被告人张阳得知其女友李佳媛遭程明打骂,便欲借程明次日约李佳媛之机,找程明解决此事。2月23日,张阳得知程明将李佳媛约至东江县南湖公园,便约其友赵乐提前到达等待。当晚21时许,程明与李佳媛来到南湖公园,李佳媛进入公厕后,张阳与赵乐便趁机围追程明,赵乐先绕到木桥处把守,张阳则朝程明走去,在距离程明100米左右时加速跑向程明,程明被张阳一路追赶最终跑入湖中冰面。张阳当时踩了一下冰,没敢下去,后张阳和赵乐到南岸,未见程明踪迹,等了一会,未发现动静,便与李佳媛会合一起离开了。2月24日14时许,群众报案称在湖中发现一具男尸,经查系被害人程明。经法医鉴定,程明系溺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情况说明、到案经过;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东江县南湖公园现场平面示意图;5、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6、被告人张阳的供述与辩解;7、被告人张阳指认现场示意图;8、赵乐、李佳媛、程晓的辨认笔录;9、赵乐、李佳媛指认现场示意图;10、赵乐、李佳媛、周唯、魏芳、沈六栓的证人证言;11、东江县常住人口户籍资料。上述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张阳现年十七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此致东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鸿璐刘世雄(院印)2016年4月15日附:1、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2、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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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