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教育学院文件教院文字[2012]08号宁波大学教师教育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和《宁波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宁大政[2012]155号),学院从2012年开始评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为加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取得学校学籍、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不含各类留学生),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研究生除外。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实行院所二级管理原则;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硕士统筹兼顾原则;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第二章评审条件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道德品质优良;,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第五条学****成绩、科研成果要求::专业学****成绩达到本专业前50%;:申报人从入学起至申报当年的8月31日(2012年除外,成果取得时间截止2012年12月31日),以宁波大学教师教育学院为第一单位完成、在人文社科和自然科学领域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社会影响的科研成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1)获得过宁波大学曹光彪科研成果奖;(2)获得过宁波市研究生学术节中获得“银奖”及以上荣誉;(3)获得过两次校级研究生奖学金及以上(含单项奖);(4)获得过宁波大学研究生创新科研基金立项;(5)获得过宁波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培育基金立项;(6)发表C类学术论文一篇及以上(第一作者);(7)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或译著(署名前2名);(8)已授权的专利(完***前2名);(9)被政府部门或有关企事业单位采纳的研究咨询报告等(完***前2名);(10)在厅市级及以上学科竞赛中取得三等奖及以上的科研成果(团体项目不得以个人名义申报)(11)获得市区级以上政府颁发的科研成果奖的科研成果(完***前三名);(12)学校认定的其他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成果,不包括报载非理论性文章、教材和编著等。。***。本办法中若对获得科研奖励、专利、著作、调研报告等排名有另作要求的,按照具体要求执行。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其成果须为在读期间所取得,以国家奖学金评审截止日已取得原件为准,用稿通知不予采信;且第一署名单位须为宁波大学教师教育学院。第七条研究生在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第八条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再次申请国家奖学金,其成绩和成果须为获奖后的新成绩新成果。第三章评审组织第九条学院成立由院主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院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审定各研究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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