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北京市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部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文号:京建法[2003]461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经委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北京市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本市申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以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市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按规定配合市建委实施相关资质管理工作。各区县建委负责本辖区内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申请 第四条 在本市申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按规定取得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后,向市建委提出申请。 第五条 新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企业章程; (五)投资方近期的银行资信证明; (六)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以及企业经理、财务、经营、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七)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和《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中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关联法规: 第六条 2003年9月30日前取得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或承包工程批准证书的外国投资人可以直接申请二级及二级以上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时提交的资料除本办法第 五条所列资料外,还应提交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或承包工程批准证书,以及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第七条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增加主项以外资质或在连续三年年检合格后提出资质升级的,除应提交本办法第 六条所列资料外,还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四)企业报送市统计部门最新年度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C101-1表)、《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C101-2表)以及近三年的《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表》(C102表)、《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表》(C103表)。 第八条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分立或合并后组建设立新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内资建筑业企业经外国企业投资入股或收购后组建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提交本办法第 五条和第 七条所列资料。 第九条 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总承包序列内选择一类资质作为本企业的主项资质,并可在总承包序列内再申请其他类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资质,也可以最多申请五项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专业承包资质。 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专业承包序列内选择一类资质作为本企业的主项资质,并可在本资质序列内最多申请五项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且类别相近的资质。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劳务分包序列内选择一类资质作为本企业的主项资质,并可在本资质序列内申请类别相近的多项资质。 第十条 本办法中要求申请者提交的书面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第十一条 本市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实行书面与网上资料同时申报,以书面资料对网上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验。 第十二条 2003年10月1日前,市建委随时办理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各类资质申请。 2003年10月1日后,新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市建委在每年年检工作结束后的两个月内集中办理,申请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的,市建委分期分批集中办理。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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