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车辆租用管理办法》的通知111矿部所属各工区管理部:为了加强我矿租用车辆的管理,保证安全用车,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瓮安县高峰高岭土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望所属工区管理部遵照执行。二O—六年二月一日车辆租用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我矿租用车辆的管理,控制成本费用支出,保证安全用车,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我矿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根据《瓮安县高峰高岭土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办法》文件精神,我矿决定实施《车辆租用管理办法》。1、 本办法中租用车辆指为完成施工生产任务且租期在30天(含30天)以上的租用车辆。2、 租用车辆实行谁租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3、 我矿各工区等根据施工生产需要需要租用车辆时,需先填写租用车辆申请表(附件1),经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履行租用车辆手续,车辆租赁费用应参照使用地车辆租赁费用确定。4、 租用车辆实行先签合同后使用的原则,原则上不允许先使用后签合同,合同应使用租赁合同标准范本。5、 订立合同时需要携带以下文件①车辆审验合格证明②车辆保险证明③驾驶员证及副证复印件④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⑤租用车辆申请表。6、 租用车辆必须经综合办公室审查、备案,合同文本及相关证明、租用车辆申请表各一份交综合办公室。7、 严禁租用以下5种情况车辆①未经审验合格车辆②已报废车辆③未投保车辆④车辆所有人身份不明车辆⑤车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车辆。8、 各工区管理部要求租用车辆所属人对被租用车辆必须每旬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要求被租用车辆必须车况良好,按时保养,对车辆的转向、刹车、轮胎及灯光进行重点检查,各种润滑、防冻液按时添加,被租用车辆的驾驶员要服从管理,驾驶员要求身体健康,无生理缺陷,行驶中能够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并签订安全责任书,因现场山路较多,对违反操作及车辆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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