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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培训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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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煤矿安全培训规定》附件《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修改稿)原文(已根据63号令做了调整)对照变化阴影为删除内容,黑体为增加内容《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煤矿安全培训考核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工作,提高促进煤矿企业(含在建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升,防止和减少伤亡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以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文化水平,接受与工作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以及本岗位的安全技能,增强预防事故和应急处置能力。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包括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的负责人。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的负责人。第五条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第五条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指导、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有关资格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实施省属煤矿企业、所辖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煤矿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矿井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以及煤矿矿长资格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的原则。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考核发证部门)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有关资格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实施省属煤矿企业、所辖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煤矿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矿井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以及煤矿矿长资格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第六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六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40%。第六条煤矿企业全面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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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雾里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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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