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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贯彻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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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0802【发布文号】黑政办发[2001]1号【发布日期】2001-01-12【生效日期】2001-01-1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贯彻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1]1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司法厅《关于贯彻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1月12日  关于贯彻司法部《关于深化  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司法厅2000年11月3日)  2000年7月31日,国务院正式批准了司法部报送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是公证工作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是对《  公证暂行条例》的重要补充,它标志着公证工作改革和发展跨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好《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公证工作改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处的全体同志要认真学****司法部高昌礼部长在北京公证工作改革调研会上的讲话,段正坤副部长在深化公证改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和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精神,按照《方案》要求,统一对公证工作改革的思想认识,统一改革的方针政策,统一改革的方法和步调。按国务院的要求和司法部的统一部署,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扎扎实实地把《方案》落到实处。各地要加强对公证工作改革的领导,理顺与相关部门的关系,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健康有序地进行。  二、二、积极稳妥地抓好公证体制改革  (一)现有行政体制的公证处凡符合改为事业体制条件的要在当地行政机构改革时一律改为事业体制。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法人。今后,不再审批设立行政体制的公证机构。  (二)在改革过渡期内,边远、贫困地区及1997、1998、1999三年人均业务收入不足3万元的公证机构,可以暂时保持原行政体制不变,但应按事业单位的模式管理和运行。  (三)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公证机构的设置和公布,在司法部下达的控制指标内,原则上按《黑龙江省公证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设置,省司法厅也可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和对公证业务的实际需要确定公证业务辖区。每个公证业务辖区内至少应当设立一个公证机构。  (四)积极探索公证组织的新形式并按司法部要求做好试点工作。  (五)人事、编制、财政、税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公证工作改革,根据公证队伍发展规划和公证工作的实际需要,及时核拨公证机构的编制和经费,给予适当的财税优惠政策,保证改制及新建的公证处能够正常运转。改为事业体制的公证处,原行政编制一律改为事业编制;原列入行政编制的人员,不愿意留在公证处的,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按行政机构改革的有关政策另行安排工作,符合离退休条件的,可以申请离退休;离退休人员的关系一律转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改制的公证处正在使用的资产继续划归该公证处使用。  三、三、建立高素质的公证专业队伍  (一)改革公证员考试制度。公证员考试要面向社会,建立公证员考试考核选拔制度。  (二)鼓励高素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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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