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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慈善事业促进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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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附件一:北京市慈善事业促进办法(草案送审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鼓励和规范慈善活动,弘扬慈善文化,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慈善活动和规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适用本办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慈善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捐赠财产或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无偿开展下列慈善活动适用本办法:(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二)支持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支持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支持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本办法所称的慈善组织是指以开展上述慈善活动为唯一宗旨、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第三条【发展方针和原则】发展慈善事业坚持政府推动、民间运作、社会参与、多方协作的方针。开展慈善活动坚持自愿、无偿、合法、公开、平等、非2/8营利性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和促进本行政区域内慈善事业,鼓励和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并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慈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五条【部门职责】市民政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县民政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财政、税务、公安、审计、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活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行业自律】本市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整合资源,共享信息,加强协作,根据自愿、平等的原则成立慈善行业协会。慈善行业协会应当完善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秩序,维护会员权益,促进行业发展。第七条【表彰奖励】对本市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慈善商业活动规范】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所得财物部分或者全部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应当与慈善组织签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实施捐赠,并将捐赠结果向社会公开。3/8第九条【鼓励基金会专业化】本市鼓励基金会按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开展资金募集和资金运作,依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鼓励基金会将募集的财产依法分配给其他慈善组织运作项目,提高捐赠财产的使用效率。基金会应当加强对分配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保证财产合法、有效的使用。第十条【联合募捐规范】依法成立的公募基金会以外的其他慈善组织依照章程开展慈善活动确需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财产的,应当与公募基金会联合开展募捐活动,并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共同确定募捐方案、募集财产的分配使用计划等内容。公募基金会与其他慈善组织开展联合募捐的成本负担由双方约定,可以从募捐活动所得中列支,但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第十一条【捐赠财产使用规范】慈善组织使用捐赠财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组织章程、募捐活动方案和捐赠人意愿;(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公益支出比例,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三)捐赠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需要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无法征得捐赠人意愿的,应当按照组织章程用于与捐赠人原先意愿近似的目的。第十二条【慈善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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