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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中建三局项目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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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三局项目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项目机械设备租赁的管理与核算工作,提高机械设备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按地区编制《机械设备租赁台班费用定额》,施工项目所需用的机械设备必须由公司(分公司)机械部门审定,通过租赁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项目机械设备来源的四种方式:
(一)从本企业设备租赁公司(站)租用的施工机械设备;
(二)从社会上设备租赁市场租用的施工机械设备;
(三)分包工程的施工队伍自带的施工机械设备;
(四)企业新购的施工机械设备。
第四条设备租赁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要求。对大型起重设备和特种设备,租赁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租赁资质、设备安装资质、安全使用许可证、设备安全技术定期检验证明、机型机种在本地区注册备案资料、机械操作人员作业证明及地区注册资料,符合要求方可租用。
第五条机械设备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有效操作证,才能上岗;其他机械操作人员也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六条执行国家、上级有关规定和本企业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七条项目不得将租用的机械设备擅自转租。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
第二章租赁原则
第九条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选择所需机械设备的型号和数量。施工项目不得购置机械设备,所需机械设备一律实行租赁使用,实行统一管理、人随机走和独立核算。
第十条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应本着先内后外的原则,充分利用企业现有设备,内部调剂余缺,在本公司内部无法解决时可考虑向局内部及社会上租用。
第十一条外部租用的设备应实行招租,全面考评供方情况、设备状况、服务能力和价格等择优确定供方,招租时应由公司(分公司)机械部门组织进行。
第十二条租用的设备应选择整机性能好、安全可靠、效率高、故障率低、维修方便和互换性强的设备,避免使用淘汰产品。
第三章租赁计划
第十三条在开工前一个月,项目应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向公司(分公司)机械部门申报机械设备需用总体计划(包括机械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计划进退场时间等),由公司(分公司)机械部门审定后组织落实机械设备来源。
第十四条项目根据施工生产中的实际情况,依据总体计划编报季度、月度计划(含临时需用的设备、机具、配件等),编报的阶段性计划必须于季度末20日、月末20日前报公司(分公司)机械部门,若有较大的调整应提前一个月报公司(分公司)机械部门。
第四章合同签订
第十五条合同条款应包括机械编号、机械名称、规格型号、起止日期、月工作台班、台班单价、费用结算、双方责任和其它等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合同签订
(一)内部提供的机械设备由机械设备租赁公司(站)与项目经理部签订租赁合同;
(二)外部租用的机械设备由机械设备租赁单位与分公司机械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再按公司内部租赁办法租给项目。
第十七条合同生效后,租用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条款。若任何一方违反条款,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负责。
第十八条合同期满后,若项目需继续使用时,应提前通知机械设备租赁公司(站),续签合同;若提前终止合同,应协商终止合同。
第五章租赁设备进退场
第十九条租赁合同签订后,公司(分公司)机械部门应根据项目申请的设备进场计划,协助组织实施,监督租赁方按期将机械设备运至现场。
第二十条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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