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家庭旅馆标准
前 言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旅游局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旅游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万生、张学衡、李秀梅。
旅游家庭旅馆等级评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旅游家庭旅馆质量等级划分的依据、条件及评定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黑龙江省辖区内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旅游家庭旅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00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旅游家庭旅馆
旅游区(点)内及周边的居民利用自有房屋和设施为游客提供食宿及其他服务的场所。
4 旅游家庭旅馆等级及标志
旅游家庭旅馆质量等级分为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旅游家庭旅馆质量等级的标志、标牌、证书由省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并颁发。
5 旅游家庭旅馆质量等级的划分依据和评定方式
旅游家庭旅馆质量等级划分,依据设施条件、服务质量、卫生、安全、管理五个评价项目。每一评价项目分为若干评价子项目,对各子项目赋予分值,各旅游家庭旅馆按各评价项目的相应得分数确定其等级。
旅游家庭旅馆等级划分的具体条件,按附录A执行。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旅游家庭旅馆质量等级划分条件
一星级
:
a) 房屋建筑应牢固安全,无隐患;
b) 应有接待4名游客的能力,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3m2;
c) 冬季应有采暖设施,室温不低于18℃;
d) 室内应有桌、椅、遮光窗帘,室内照明良好;
e) 有电视;
f) 提供存放衣物设施;
g) 能为游客提供餐饮服务;
h) 有室内卫生间及淋浴设施;
i) 庭院应平整、卫生,物品摆放整齐;
j) 房间内应有纱窗、纱门等防蚊蝇虫设施。
旅游家庭旅馆服务质量应符合下列条件:
a) 应尊重游客的民族****俗、宗教信仰和生活****惯;
b) 服务人员应服装整洁,礼貌、热情,有良好的服务意识;
c) 服务人员应能提供普通话服务;
d) 应能提供相关旅游信息咨询服务;
e) 应合理设置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并符合GB/T 。
旅游家庭旅馆卫生环境应符合下列条件:
a) 家庭成员应无传染性疾病;
b) 屋内应清洁无污垢;
c) 客房应整洁卫生;
d) 卫生间应清洁无异味;
e) 卧具应一客一换;
f) 餐具、茶具应及时消毒;
j) 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
旅游家庭旅馆安全环境应符合下列条件:
a) 应有防火、防盗设施;
b) 应有防食物、防煤气中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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