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北京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6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6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修订草案)(2013年11月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0号公布,2019年月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号第一次修改)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支持和促进本行政区域内慈善事业发展,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将慈善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健全慈善活动监督管理体系。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各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公开募捐】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使用慈善组织的名义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募捐方案、募捐财产使用计划、募捐成本分担等内容。第五条【承诺捐赠】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慈善晚会等活动的,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提前向社会发布公告,明确在活动现场口头承诺捐赠的活动参与者应当与慈善组织或者其他受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对拒不签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有权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公告内容应当纳入报民政部门备案的募捐方案。在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况下,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口头承诺捐赠的,慈善组织按照事先公告的规定引导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明确受赠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拒不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按照事先公告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受赠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相关规定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受赠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第六条【经营性活动所得捐赠】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举办活动前与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并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二)在捐赠协议中明确约定经营性活动所得用于捐赠的具体比例或者金额以及履行时限;(三)对外宣传应当符合捐赠协议的约定,不得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四)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并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违反前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七条【突发事件救助】市、区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当搭建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协调服务平台,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及时发布救助需求信息,有序引导社会公众和慈善组织开展捐赠和救助活动。第八条【支持慈善救助】慈善组织可以建立社会救助专项基金,设立社会救助慈善项目,开展扶贫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慈善救助活动。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财政资金和彩票公益金优先向慈

北京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6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国霞穿越
  • 文件大小41 KB
  • 时间2019-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