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和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院***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保证***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执业医师法》、《***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三条取得主治医师资格及以上的执业医师(特殊学科可以放宽到住院医师资格,如麻醉科等)须经过***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医师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我院开具***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第四条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第五条药师须经过***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药师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我院调剂***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第六条我院执业医师***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药师***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每两年授予一次。第七条未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第八条未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的药师,不1得调剂***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九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门诊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管理,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第十条除需长期使用***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第十一条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第十二条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第十三条为住院患者开具的***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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