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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报件材料的组件和填报要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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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上报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的建设用地。
  一、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准权限和报批主体
(一)审批权限: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审批权限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准权限一致。征收土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二)报批主体:市、旗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具体由市、旗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报批材料。市辖区或开发区组织的建设用地报批材料,须经市、旗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数个市辖区或数个乡镇可以组成一个批次用地,由市或旗县对各种地类和数据汇总,盟市的审查意见中各类数据应为汇总数。每个旗、县(市、区)按照自治区下达各地的土地利用计划每个年度原则上不超过5个批次用地。
城市(镇)人民政府申请的分批次建设用地,地块选址不得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因特殊原因,小部分建设用地确需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经批准可以按照规定作局部调整。
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报件材料的组成和填报
(一)“一书三方案”的拟定
“一书三方案”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统一编号,涉及面积、资金有关数字保留四位小数,用计算机打印填报。
1、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
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采取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行文请示的形式呈报,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中“县(市)人民政府审核意见”栏和“市(地、州)人民政府审核意见”栏可不填写内容。
⑴申请用地单位:×××人民政府   (批次项目以政府名义申请)。
⑵申请用地项目名称:×××旗县(市区)××××年第×批次城市(镇)建设用地。
⑶申请用地总面积:本批次拟申请用地的总面积(只填数字)。
⑷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指本批次申请用地总面积中转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未利用地面积的总和。
⑸土地利用现状:要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勘测定界技术成果进行归并,如实填写。其中国有土地、集体土地要区分开。
⑹拟开发地块名称:已确定项目的要写项目名称,暂时没有确定项目的要把地块编上号,地块位置应与勘测定界图上的地块对应。
⑺用地面积:各地块的面积。
⑻开发用途:指地块建设的用途,按实际情况填写工业、教育、道路,仓储、医疗等,多种用途的,可以填写“综合”,主要是可以反映出拟开发区、块应采取的供地方式。
2、农用地转用方案
农用地转用方案主要涉及农用地转用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用地转用计划。
⑴转用面积:本批次中涉及农用地转用面积,包括国有和集体。
耕地:指农用地面积中的耕地面积。
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批次项目在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上涉及哪级规划的在相应级别栏内注明(划√)
⑶农用地转用计划:⑴本年度计划指标:自治区下达的本年度批次指标计划;⑵结转指标:建设项目应当先使用当年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在当年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不够情况下,可申请使用上年度结转指标;⑶本项目拟使用计划指标:指本批次需使用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3、补充耕地方案
制定补充耕地方案时,必须注明与补充耕地挂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名称,并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范围以及用于补充耕地的地块位置。
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通过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
实施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内的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由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通过土地整理补充占用的耕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必须实行先补后占。通过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农用地转用。(今后,未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验收的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不能作为已补充耕地填报)
⑴补充耕地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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