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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手房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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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手房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流程
(建行二手房组合贷款流程抵押担保)
一、二手房组合贷款发起方式
借款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发起二手房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即借款申请人向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提出组合贷款申请。
二、组合贷款业务申请
借款申请人向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提出组合贷款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咨询人员须完成以下工作:
1、向借款申请人告知组合贷款的业务流程和所需材料,解释公积金贷款部分自由还款方式的含义及业务特点,向借款申请人发放宣传资料。
2、咨询人员通过系统调取借款申请人的公积金信息,依据有关政策要求,判断借款申请人的贷款申请是否应由本部门受理,如不由本部门受理则应告知借款申请人可受理该贷款申请的业务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对于应由本部门受理的借款申请人,审核其公积金缴存情况是否符合有关政策的要求并根据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初步推算借款申请人的公积金贷款部分情况。
3、审核借款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齐备性及贷款申请材料的复印件数量是否符合贷款申请的要求。(《二手房组合贷款所需材料清单》见附件1)。
4、指导借款申请人填写《借款申请表》。
5、告知借款申请人等待办理初审业务。
三、初审
1、初审人员对借款申请人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主要包括贷款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齐备性,材料填写的完整性、合规性,以及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条件是否满足中心的有关规定。
(1)初审人员进入初审系统录入有关信息后调取借款申请人公积金信息。对于由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组合贷款的,将有关信息导入系统并核对代理机构经办人员在系统中的电子照片。
(2)初审人员审核借款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是否满足中心有关规定并核对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
(3)初审人员审查借款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所提交的贷款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材料规格、份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所提供的材料复印件须与原件一致。(《二手房组合贷款所需材料清单》见附件1)。
(4)初审人员对借款申请人个人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审核标准应与公积金贷款审核要求一致。
(5)初审人员对借款申请人的购房行为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审核标准应与公积金贷款审核要求一致。
(6)初审人员对《借款申请表》进行审核,内容须与借款申请人提供的相关信息一致。
(7)初审人员初步确定借款申请人公积金部分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
(8)初审人员按照政策要求指导买卖双方填写《划款协议》一式两份并监督双方签字。
对于买卖双方自行划转交易资金的,初审人员应根据《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审核买卖双方共同签署的《首付款收据》,审核已缴付的首付款金额是否满足贷款要求;
对于买卖双方及保证机构签订《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并通过保证机构的“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初审人员审核《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中买卖双方约定的首付款金额是否满足贷款要求。买方已经提供了监管账户设立银行开具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的,初审人员应审核已缴付首付款金额是否满足贷款要求。
(9)初审人员指导借款申请人在政策规定范围内选择贷款经办银行。
(10)初审人员按要求整理并装订客户资料。
(11)初审人员进行初审录机。
(12)根据政策需要进行个人信用评估的,初审人员审核借款申请人的学历证明原件、学位证明原件、职称证明原件、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原件、租赁公有住房的证明原件并监督借款申请人本人在信用评估《授权书》上签字。初审人员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将信用评估《授权书》传递至信用中心。
(13)初审人员出具《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提示借款申请人持购房合同正本(原件)、《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及其他有关材料去办理申请抵押物评估手续并告知借款申请人完成申请抵押物评估手续后应回到初审柜台办理其他初审手续。
对于远郊区(县)管理部无评估机构派出人员现场办公的,初审人员开具《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将此通知单和购房合同、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及时转给评估机构办理抵押物评估相关手续。
(14)录入借款申请人资料
在确定借款申请人的贷款资格后,初审人员将借款申请人相关资料转给录机人员,由录机人员在贷款管理系统中录入借款申请表中的相关信息;对于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的贷款,对导入贷款管理系统中的借款申请人信息进行核对、修正、补录。录入结束后打印《借款申请表》2份。
录机工作完毕后,录机人员将打印出的所有相关材料信息逐一进行核对,确保录入信息准确无误后传至初审人员。
(15)初审人员接到完成录机的材料后完成以下工作:
①收取借款申请人购房合同正本原件。
②将打印的单据交给借款申请人,在借款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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