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0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0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燃气的管理,保障城市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促进城市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作为能源供应城镇生活、生产使用的燃化石油气、天然气和人工煤气。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燃气设施工程的建设、城市燃气供应、使用和城市燃气设施、器具管理以及城市燃气事故的抢修、处理,均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公用局是本市城市燃气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燃气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城市燃气供应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远郊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在市公用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有关城市燃气的管理工作。公安、劳动、卫生、技术监督、工商行政、规划、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城市燃气的管理工作。第五条本市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保障供应。第二章城市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管理第六条城市燃气设施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消防、环境保护、安全防护等,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七条城市燃气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并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第八条城市燃气设施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以及未按照规定提交技术档案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九条进行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配套建设城市燃气设施和管理用房。第十条城市燃气设施工程验收合格后,城市燃气设施产权单位将户外管道和设施并入城市燃气公共供气管网的部分,由城市燃气企业统一调度运行。城市燃气设施的维护管理由其产权单位负责,城市燃气设施产权单位可以委托具备城市燃气设施维护管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管理。第三章城市燃气供气和用气管理第十一条城市燃气供应单位(包括城市燃气企业和城市燃气自管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接受市公用局和其它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二)所供城市燃气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气体质量和压力标准;(三)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计算和气价标准计量收费;(四)建立安全检查、维护、事故抢修和报告制度;(五)在重要的城市燃气设施所在地,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六)制订、执行燃气设施和器具的安全使用、报修、报检制度,对用户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七)因例行检修、更换设施等情况,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时,应提前24小时在影响供气的区域内予以公告;紧急抢修时,可先采取紧急停止供气的措施,并告知用户。第十二条城市燃气运输必须符合公安、消防、劳动保护及运输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第十三条城市燃气用户(包括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正确使用城市燃气及燃气设施、器具;(二)变更户名、地址的,应当到城市燃气供应单位办理变更手续;(三)协助城市燃气供应单位检查、维护、抢修城市燃气设施。第十四条城市燃气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气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不按照规定交纳气费的,按日加收所欠气费1%的滞纳金;逾期二个月不交纳气费的,经市公用局批准,城市燃气供应单位可以停止对其供气。第十五条城市燃气供应与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城市燃气使用的性质将城市燃气用于经营性活动;(二)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城市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三

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0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xzh051230
  • 文件大小33 KB
  • 时间2019-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