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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区长办公会修改稿)20150316(精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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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
为妥善处理建设项目超建面积有关事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0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7〕4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323号)精神,现就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概念界定
(一)本办法所称“超建面积”是指:
,经房管部门实测,地上总建筑面积超过规划批准的地上总建筑面积。
、构筑物等违法建设建筑面积。
(二)本办法所称“规划批准的地上总建筑面积”,是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
(三)本办法所称“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是指在计算容积率时按规定应当计入的建筑面积,具体计算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萧山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超建面积的处理。
三、合理误差核算方式和标准
(一)合理误差核算方式:合理误差的计算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基数进行;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分期建设的,分期进行核算。
(二)总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范围按以下规定计算:

1000平方米以内(含)的,合理误差为5%;
-5000平方米(含)的,合理误差为3%;
-10000平方米(含)的,合理误差为2%;
,合理误差为1%。
总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累进计算,且合理误差总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四、超建面积的处理
(一)合理误差内超建面积的处理
,由房管部门向规划部门出具《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
《确认单》进行审核,对按图施工且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超建面积签署确认意见后转国土部门处理。建设单位补缴规费后,规划部门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对出让土地(除工业项目用地外)上的建设项目,经规划确认、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且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按原出让楼面地价的100%向建设单位收缴土地出让金,并在《确认单》上签署意见。土地出让合同已有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
《确认单》以及相关资料,对超建面积部分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二)合理误差外超建面积的处理
,由房管部门向规划部门出具《确认单》。
《确认单》进行审核,对按图施工但在合理误差范围外的超建面积签署确认意见后转城管执法部门处理。
,并在《确认单》上签署意见后转国土部门处理。建设单位接受处罚并补缴规费后,规划部门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对出让土地(除工业项目用地外)上的建设项目,经规划确认、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且在合理误差范围外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按照现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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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