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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破产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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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应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A)以上。//(C)的特征。《企业破产法》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达到破产界限的,(D)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破产法》确立了(B)在破产程序中的中心地位。《企业破产法》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A)本法规定的程序”。(ABCD)。,也可由债务人(持有一定比例以上出资)、留存债务人营业的目的,,也可以由破产管理人或者债权人提出,但均需经过各利害关系人分组表决通过,,,各国破产法律制度主要包括(AC)制度,也有一些国家在破产重整制度之外另设破产和解制度,这些制度都具有司法的属性和意义。(ABCD)。(ABC)要素的特殊程序。,《企业破产法》没有特殊规定的,通常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但是,《企业破产法》还保留以下特殊的程序规定:(ABCD)。,,除另有规定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即时上诉,,除公告宣示之外,。答案:其一,破产法律制度日渐摒弃了对破产债务人的贬斥内涵,不仅不在贬义上加以使用,而且将越来越多的对债务人同情、救济和正当利益的保护的内容添加进不断修改的破产法之中。其二,各国在完善破产清算制度的同时,对企业普遍构建了相对完备的破产预防程序,甚至对自然人的破产也设定了专门的预防性的债务调整制度(如美国、我国的香港等),这标志着破产法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甚至可以说,某种程度上渗入了社会法属性。。答案:首先,和解协议的内容注重于债权人的让步,是通过债权人的让步来缓解债务人的债务压力,因而,它主要用于化解因债务人的外部原因引起的债务困难和财务压力,比如季节性的经营萧条等。其次,破产和解本质上属于当事人自愿协议的范畴,应当充分体现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因而,和解协议可以约定一些债权人让步后对债务人经营方面适度干预和监控的内容。同时,破产和解又是一种强制和解,和解协议的通过不需要经过全体债权人的一致同意。再次,破产和解属于法院内的和解,因而,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应当允许法院对协议的达成甚至履行实施必要的引导和干预,以克服私法外和解中存在的种种缺陷。最后,破产和解既然具有破产预防的属性,其程序开始的条件就应当比破产清算的条件宽松。。答案:各国破产立法的演变和发展的共同趋向有: (1)由有罪破产(视破产为犯罪)转向无罪破产; (2)由商人破产主义趋向于一般破产主义; (3)由偏重保护债权人利益转向兼顾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 (4)由偏重债务人财产之破产清算趋向于崇尚和解、整顿等破产预防制度。。答:(1)债权人利益的终极保护破产制度的产生首先源于债权公正保护的终极理念。债权债务关系作为现代社会一类重要的社会关系,具有独特的“有期限性”、“平等性”、“易争执性”等诸多特征,这些特征一方面决定着债权债务纠纷通常可以通过当事人间的私下和解、个别诉讼、个别履行或者个别执行程序来解决;另一方面决定着,当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以及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势后,每个债权人都可能面临着与其他债权人的冲突和竞争,这就必然使正常的债权保护效应减弱和失灵。基于此,为维持多数相互竞合的债权人间公平清偿起见,不能不特别考虑债权之实现方法,为此需要而产生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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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