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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消防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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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001年

死2314人,伤3752人
2002年

死2393人,伤3414人
2003年

死2497人,伤3098人
2004年

死2557人,伤2945人
亿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三章消防组织
    第四章灭火救援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1-7)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
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方针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
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
工作网络。
第三条消防工作的组织实施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
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消防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
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
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社会消防灭火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
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消防宣传和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
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
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
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消防科技政策、奖励政策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
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火灾预防(8-34)
第八条消防规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
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
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
术改造。
第九条消防设计和施工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
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消防设文件的备案和抽查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
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
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制度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消防监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
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
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
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备案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
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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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经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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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1-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