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含暂定资质转为正式资质)核准需提供材料:
按《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第四项第(三)条,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报表和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5、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或执业注册证书、注册章;
6、资质申报表中所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及个人业绩证明材料;
7、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证明和省级以上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注册或变更注册的证明。
企业申请资质增项的,需要提交上述1、2、3、4、5、6项所列资料及原取得资质证书正副本的复印件。
申请人提出申请
未通过审查
科技勘察设计处每季首月1-15日受理
科技勘察设计处提出意见,分管领导签字后,当月16-30日上报省厅。
向社会公开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报流程图(二)
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含暂定资质、暂定资质转为正式资质)核准需提供材料:
按《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暂行管理规定》(浙建设〔2006〕93号)第七条,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四份,另附电子版一套);
2、批准企业设立文件(一份);
3、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包括工作业绩)及任命(聘用)文件(一份);
4、当年在职人员的正式统计表、技术骨干的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及执业资格证书(一份);
①职工统计表(实施聘用制的单位应出具聘用合同);②主导工艺人员、技术骨干、土建及公用专业人员的学历证明、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人事关系证明(申报单位需提供学历及职称证明原件供核对);③执业资格证书及个人执业印章、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要求在执业资格证书上加盖个人执业印章,并将身份证复印到执业资格证书上)。
5、注册资本、工作场所和技术装备及原有工程勘察资质证明;(一份)
①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②工作场所证明材料(房产证明和租凭合同文件);③主要勘察设备发票复印件及需提交证明材料的其他技术装备;④单位现有全部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正、副本(包括主行业和跨行业)复印件(要求所提交证书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及单位通过年检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6、企业章程和有关管理的规章制度,通过ISO9000族质量认证的单位提供ISO9000族质量认证证书或获得全面质量管理达标验收的单位提供全面质量管理达标验收证书;(一式二份)
7、从事工程勘察项目证明材料(工程勘察合同复印件一份,新设立企业申请核准暂定资质等级除外)
申请人提出申请
未通过审查
科技勘察设计处每季首月1-15日受理
科技勘察设计处提出意见,分管领导签字后,当月16-30日上报省厅。
向社会公开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报流程图(三)
因企业改制、分立、重组、合并等申请变更,应提供下列材料(一份):
1、企业股东(职工)代表会议有关决议(一份);
2、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意见(无上级主管部门企业不需要提供(一份);
3、企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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