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长沙市作为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试点城市,制定了《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长政发[2007]37号)。
为让您对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一个基本了解,特制作此宣传册,希望给您带来便利。
一、参保对象
凡本市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包括未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的城区村民,不含全日制在校大学生,简称参保人员):
(1)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简称未成
年人);
(2)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年龄段的非从业居民(简称非从业居民);
(3)60周岁及以上的居民(简称老年居民)。
二、缴费及标准
人员类别 个人缴费(元/年) 政府承担(元/年) 未成年人 一般人员 40 40 低保、残疾 16 64 三无人员 0 80 非从业居民 一般人员 225 75 低保、残疾 60 240 三无人员 0 300 老年居民 一般人员 60 240 低保、残疾 60 240 三无人员 0 300 三、缴费时间及缴费方式
参保人员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缴纳下一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可通过长沙市商业银行柜面办理现金缴款或委托该行实行保险费代扣等方式缴纳保险费,由收款银行营业网点开具收款收据。
四、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程序
(一)参保登记
凡符合参加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填写《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请登记表》,并携带以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或《学生证》,《长沙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三无”人员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证明。
注:“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的人员。
(二)资格审核
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根据《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请登记表》及有关材料和证明文件进行审核。
(三)缴费后领取《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册》
资格审查合格,参保人员提交近期二寸免冠相片一张,持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开具的《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到商业银行营业网点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收款银行营业网点开具收款收据,五个工作日后凭收款收据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领取《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住院费用起付标准(简称住院起付标准)是指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发生到一定额度时,基金才开始支付部分医疗费用的起点标准(也叫“起付线”)。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简称住院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参保人员自付住院起付标准费用后,基金与个人分担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的最大数额(也叫“封顶线”)。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定每年1 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
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的住院起付标准、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如下
支付顺序 项目 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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