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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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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7年8月3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促进文明行为,制止不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推进社会和谐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计划;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宣传、表彰等活动;
督促有关单位查处不文明行为;
(五)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政府主导、社会共治,突出重点、协同推进,引导、鼓励、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践行文明行为,提升文明水平,是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带头示范。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劝阻、制止、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及时受理、查处不文明行为。
第十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倡导文明理念,弘扬良好社会风尚,监督不文明行为。
第二章文明行为
第十一条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树立国家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
(三)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四)文明开展广场舞等娱乐、健身、宣传活动;
(五)经营活动不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
(六)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服从现场管理,注重观看礼仪;
(七)乘坐电梯先下后上;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垃圾、杂物
(二)不传播传染性疾病;
(三)不乱涂、乱画、乱刻;
(四)不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花草树木;

(五)不随意张贴、散发广告、传单;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公民应当文明生活,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理消费,文明用餐,文明节庆,节约资源;
(二)节俭办理婚丧喜庆事宜;
(三)文明殡葬、祭奠,不随意焚烧、抛洒祭奠物品;
(四)遵守燃放***的有关规定;
(五)不私自占用房屋共用设施、场所;
(六)遵守饲养畜禽、宠物的有关规定;
(七)不食用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
(八)不参与色情、赌博、涉毒、封建迷信及其他低俗
活动;
(九)不酗酒滋事;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文明等候,自觉排队,主动为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
(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驾驶车辆,停放车辆规范有序,服从管理;
(三)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道路右侧行走,不随意横穿道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旅游管理规定,尊重当地风俗****惯和宗教信仰;
(二)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不从事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三)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保护生态环境,不破坏、毁损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四)不向旅游从业人员提出不合理要求;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学规律和医务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挟持医务人员;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得在医疗场所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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