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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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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北京师范大学
北京市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行为,提高项目建设效益,依据北京市教委、科委有关文件和《北京市教育系统项目支出管理试行办法》,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主管校长主持北京市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负责规划、组织和协调。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北京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科技处负责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财经处负责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

二、项目管理
第三条学校对建设项目实行项目管理,采用项目管理的原则、方法对项目的申报立项、预算编制、可行性论证、组织执行、检查验收、成果评估和效益分析进行全面管理。
第四条建设项目必须有明确的目标、科学的组织实施计划、合理的资金预算、突出的标志性成果。立项申报材料齐备,建设项目应通过可行性论证,并经过审批。
第五条建设项目取得的标志性成果,须突出为北京市服务的宗旨,文科项目和理科项目的标志性成果应为:正式出版和发表的学术专著和论文,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研究报告、信息产品,影响广泛的学术会议、论坛、咨询会议,教学成果奖项和高素质人才;应用性学科的标志性成果应为:正式出版和发表的学术专著和论文,获得国家批准的专利,已启动的产品开发项目。
第六条项目单位均应成立项目管理工作组,必须明确各项目责任人及其承担的责任。项目负责人必须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完成建设任务,实现预期效益目标。
第七条由多个建设单位共同建设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做好项目的组织、分工、经费分配方面的协调工作,充分调动各建设单位、项目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相互配合,减少人为的矛盾和内耗。
第八条学校对建设项目实行验收考核制度。项目完成后,学校将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依据项目建设计划和项目预算检查项目建设情况,要进行实地检查,对项目建设绩效给予客观评价。
第九条项目单位应认真总结项目建设工作,提交项目研究成果和项目建设工作报告,以及有关文件资料,做好验收检查的准备工作。
第十条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1)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和经费用途;(2)提供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有意造假;(3)未能完成建设任务,没有达到预期建设目标。
三、项目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实行“预算控制,项目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属于“211工程”配套的资金,支出必须同时满足
“211工程”建设计划和资金管理规定。财经处为各个建设项目单独设立项目号,对项目经费实行预算指标额度管理,并进行独立核算。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支出包括:业务费用、设备费用、修缮费和其他费用,其开支标准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办理。设备费用占全部资金的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设备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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