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会工作制度
为了规范工会工作,充分发挥本单位广大干部职工工作的积极性,维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权益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工会职责
(一)搞好自身建设和改革,认真履行维护、教育、参与、建设职能,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技能培训和文体活动,不断增强工会组织的活力,把工会建设成为“职工之家”。
(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坚持群众路线,代表职工的利益,反映职工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全心全意为职工群众服务,发挥工会联系党和广大干部职工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工会会员
(一)凡本机关在职在编(含事业编)公务员、工勤人员(雇员)、合同工(含合同临时工),均可申请加入工会组织。
(二)职工加入工会须本人自愿,并填写入会申请书,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工会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其会籍从批准之日算起。会员有退会自由,退会须提出退会申请,由所在工会小组讨论,经工会委员会批准。从退会之日起,停止缴纳会费,收回会员证,在原会员登记表上予以注销。
(三)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四)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
***管理,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三、工会委员会
(一)工会委员会的产生
新一届机关工会委员会由上一届工会委员会酝酿产生5名候选人后,由全体工会成员对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经本局党组研究审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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