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一)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二)违反法律、法规条款:
1.《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六条“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以下工作:(六)对不按照规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提出依法处罚的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三)适用罚则条款:
1.《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保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或者擅自改动自动监测设备或调整系数导致监测设备不能正常反应污染状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上一年应缴纳排污费总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处罚裁量权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1)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环境保护厅(局)调查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询问地点:
被询问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被询问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电话:
被询问自然人姓名: 性别: 年龄:
电话: 所在单位:
住址:
与本案关系:
我们是的执法人员: 、,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号码分别是: 、请确认(出示证件)。
我们依法进行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你必须如实回答问题和提供材料。如果认为我们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可以申请我们回避,并说明理由。听清楚了吗?
问:你单位是什么时候开始建设并投入生产的?污水处理工艺是什么?设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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