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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气象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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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气象局关于印发全省气象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气象局:
为加强气象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规范气象有偿服务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和国家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财综〔2001〕9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气象局《关于全省气象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4〕19号)试行一年的情况,现将我省气象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正式下发执行。
一、气象有偿服务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气象有偿服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用户委托开展气象有偿服务,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提供气象有偿服务需要具备相关资质的,服务单位必须取得相应资质方可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气象有偿服务。
二、为工矿、城建、交通运输、山地资源开发、水利电力、种养殖业、环境保护、财贸、旅游、科研、文化体育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各种专业专项气象服务,属气象有偿服务。
国家财政和专项经费所支持的气象服务不得收费,主要包括: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经济、组织防灾抗灾提供的气象服务;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统计部门编制计划、年报等提供的内部服务;为国防、军事活动和其他特殊任务提供的天气预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新闻媒体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天气预报;其他公开发布的天气、气候公报等。
三、气象有偿服务单位应当坚持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委托人可自主选择条例规定条件的气象服务单位。服务单位应当与委托人在本通知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内签订服务合同,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
各气象有偿服务单位在开展建设项目防雷装置施工过程和竣工质量检测时,必须按照附件2规定的工作流程提供服务。
四、气象有偿服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984号)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
五、各级气象部门应加强对气象有偿服务单位指导和管理,应公布并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频次、质量标准等各项要求,禁止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和重复服务、强制收费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气象有偿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下发的气象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
1、四川省气象部门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2、新、改、扩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施工过程和竣工质量检测工作流程

3、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附件1:
四川省气象部门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附件2:
新、改、扩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施工过程和竣工质量检测工作流程
 
一、检测程序
建设工程在取得开工手续后,工程施工进度在以下环节时,其业主或施工单位应提前五天通知气象部门授权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以便检测单位派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测。
1、基础钢筋绑扎焊接或承台绑扎焊接等基础接地系统的隐蔽工程完工时;
2、每隔3—5层柱钢筋(引下线)绑扎或均压环施工等的隐蔽工程完工时;
3、屋面避雷针、带、网等接闪系统完工时;
4、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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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3-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