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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人社发]2011〕145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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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陕人社发 ]2011 〕 145 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 2010〕107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做好城镇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和原“五七工”、 “家属工”超龄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一)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实施户籍试点的市以试点前户籍为准) ,曾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累计工作满 3 年(含)以上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二)已按陕政办发〔 2009〕86 号、陕人社发〔 2010〕126 号文件(以下简称“ 86 号、126 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二、审核认定(一)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参保申请, 由原所在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报原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其中,县级及以下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 由原企业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 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市级及以上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含符合条件的中央、省属企业所属的集体企业人员),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经认定的人员, 到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办理参保手续。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二)对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人员进行认定时,由原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前期初步认定工作, 并向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进行认定。 对确实找不全原始档案材料的, 可采取多人证明和公示的方式认定。 本人应向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客观反映工作经历;同时,应有 3 名以上(含 3 名)原企业同期人员提供书面证明。提供书面证明的人员应是原企业负责人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同期财务科(室)负责人、工(班)长等。经认真审查后,对拟纳入保障范围人员进行不少于 7 天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人员的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审。三、参保缴费(一)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 男未满 60 周岁、女未满 50 周岁的,按以下办法参保缴费。1、1993 年 1 月 1 日以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参照陕劳社发〔 2002〕77 号、陕人社发〔 2009〕98 号文件规定补缴 1993 年1 月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月单位和个人的当期缴费(含利息),也可以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原始资料核实其在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后,由个人按同期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补费(含利息)。2、与原城镇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最早由个人从 1999 年 1 月起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具体为:以历年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60%为基数,按照历年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含利息)。以后年度按照我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继续参保缴费。(二)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0 周岁的人员补缴办法具体为: 以历年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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