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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处分或刑责人员的工资发放工作安排问题之3个云南省级文件(精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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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受行政纪律处分以及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有关意见的通知(云人工〔2000〕6号)各地、州、市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现将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4号)、《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5号)、《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等三个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原属离休范围,缓刑期满达到离休年龄的人员,不能再享受离休待遇和办理离休手续,由干管部门重新确定其职务、岗位,并按不高于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工资,享受相应退休待遇。刑满释放的,可按略高于所在地社会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发给生活费。二、过去的规定与人事部三个文件有抵触的,均按三个文件处理意见执行,没有新规定的其他问题,仍按以往规定办。云南省人事厅二〇〇〇年一月十日【所属类别】省级法律法规【法规标题】转发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受行政纪律处分以及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有关意见的通知【发布单位】云南省人事厅【发布文号】云人工〔2000〕6号【发布日期】2000-1-10【生效日期】2000-1-10【失效日期】【文件来源】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停职审查及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云人工〔2004〕15号)各地、州、市人事局,省直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受行政纪律处分以及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有关意见的通知》(云人工〔2000〕6号)下发后,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反映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现结合我省实际,将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停职审查及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与云人工〔2000〕6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一、关于停职审查期间的工资处理1、工作人员停职审查期间,调整工资暂缓执行,审查结束有结论后,根据应予确定的年度考核结果确定能否补调和补发工资。2、工作人员停职审查期间基本工资照发,各种与职务(岗位)及工作有关的津贴、补贴停发。审查结束,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的给予补发。二、关于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1、工作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停发的原工资中,含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各种津贴、补贴、奖金。2、因同一错误或罪行,在采取强制措施及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同时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先按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处理工资后,再以降低后的工资为基数计发其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3、受行政、刑事处罚计发生活费期间,不参加调整工资(含调整标准、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和级别工资)。4、被判处拘役宣告缓刑及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缓刑期间未与原单位解除关系,也未安排临时工作的,生活费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给。5、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判处拘役宣告缓刑及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以及被劳动教养等,在解除处罚或处罚期满后由原单位接收并安排正式工作的,职务工资按处罚前原标准降低两档后就近就低套入重新明确职务(应比受处罚前职务低一级以上)的相应档次,降低不足两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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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