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66号)
发布日期: 2011年12月26日来源:
浙江省***安全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
《浙江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依照《条例》规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协调、处理***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等组织应当配合做好***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和生产经营单位弃置的废旧***。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出入境检验检疫、教育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的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事项进行登记、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举报人。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密。
第八条***生产、经营和运输企业以及焰火晚会、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技术培训和安全与法制教育。
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等组织和单位应当加强文明、安全燃放***的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管理的公益性宣传工作。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作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鼓励、支持***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鼓励、支持科研单位和生产企业开发安全、环保的***替代产品。
***生产企业根据产业发展规划需要转产转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扶持。
第二章生产安全
第十条***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持《***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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