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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输血管理实施细则.doc


文档分类:医学/心理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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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临床输血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2年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输血申请
第二条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前交输血科备血。少量出血(出血量少于400毫升)者可以不输血,为维持血容量可输晶体液或胶体液代替品。
第三条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同意书》存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的患者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入病历。申请血量超过2000毫升者,填写大量输血申请表,报医务处批准。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输血,审批手续后补。
第四条申请输血患者,应进行输血前的检查。首次输血,应做血型鉴定、抗体筛查和输血前检查;曾输过血的患者,在输血申请单上注明ABO血型和Rh血型,如上次输血超过3天,应重新采集血标本进行ABO、Rh血型鉴定和抗体筛查。
第五条对于Rh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第六条输血申请要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
第三章受血者血样采集和送检
第七条确定输血后,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贴好与申请单信息相符合条形码的采血管,当面核对患者姓名、住院号、性别、年龄、科别、床号、血型和诊断,采集血样。采集血液时不得直接从输液管或正在输液的一侧肢体采集血液,以免血液稀释,降低抗体滴度引起配血错误。采集后注意混匀抗凝剂,以防血液凝集。
第八条血液采集后,由医护人员或指定专门负责人员将受血者血样和输血申请单送交输血科。双方进行逐项核对,并在《标本接收登记本》上双签名。
第四章交叉配血
第十条受血者配血实验的血标本必须是在输血前3天之内(包括血样采集当天)采集的,超过3天的必须重新采集,输注血小板患者每次输注都要采集血样。
第十一条输血科要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样,复查受血者和供血者ABO血型(正、反定型),并常规检查患者Rh(D)血型,正确无误后方可进行交叉配血。配血操作按标准操作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手术备血、有输血史、妊辰史、短期内需要接受多次输血者,收到患者血标本后,及时作抗体筛查。

第五章取血(血液的发放管理)
第十三条配血合格后,由医护人员或科室指定专门负责人员到输血科取血,病人家属不得取血。
第十四条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查对患者姓名、性别、住院号、
科别、床号、血型、供血者血袋编号、血型、血液量、采血日期、有效期及配血实验结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观等,准确无误后,双方共同签字方可发出。
第十五条凡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发血:
、字迹不清;
、漏血;
;、
;
、絮状物或粗大颗粒;
;
;

第十六条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样保存于2—6℃冰箱,至少7天,以便对输血不良反应追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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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