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资源税会计与纳税筹划
第一节资源税概述
什么是资源税?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资源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为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
三、征税范围
原油
天然气
煤炭
其他非
金属矿
黑色金属矿
原矿
盐
有色金属矿
原矿
税目
四、税目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商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除分期收款和预收货款以外的其他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证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贷款的当天。
八、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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